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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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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姐妹文

    堂兄弟

    家长童养媳(童养媳是未来的儿媳妇,先进家门来做j)

    兄弟童养媳第四代——家长后一世代

    已婚子

    未婚子

    女

    媳妇

    女婿

    侄

    外甥

    姨侄

    侄女

    侄媳“外甥女

    童养媳l子的)

    童养使媳一第五代——家长后二世代

    孙

    外孙

    孙女

    孙媳妇

    侄孙

    侄孙女

    童养孙媳

    童养侄孙媳

    这就是所谓“五代同堂”的大结构——实际的结构。中国人对这种大家庭,最着迷不过,他们对“五代同堂”的希望是“五世其昌”——五个世代代代代代代都繁荣而有福气。当然,搞不好,也可能五世其“娼”“五代同堂。”只不过是一个标准形态,当然还有“四代同堂、“六代同堂。等等。反正代愈多,愈证明了老公公老婆婆们的长寿,和小孙子小孙女们的早婚。中国最有名的大家庭是唐朝的陈崇一家。这家一连十三代,都没分开。前后累积的家人,有七百多。唐朝皇帝特别给他们奖励。

    唐朝另一个有名的大家庭是张公艺一家。这家的特色是“九世同居”南北朝时代、隋朝时代,到唐朝时代,都受过当时皇帝的奖励。有一次唐朝的高宗皇帝到他们家里去,问张公艺维持一个大家庭的秘决是什么,张公艺最后把秘决公布了,那是一百个同样的字——一百个“忍”字。维持大家庭的秘决,是忍耐。

    “大家庭”在事实上,有它不能存在的困难,时代的推演,一定使大家庭慢慢解体,这种现象,在中国古代本已发生。在“纪元五世纪的时候,就有大臣指出当时有父母还没死、兄弟就分家了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竟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在纪元十世纪的时候,皇帝还特别下令不得在祖父母、父母没死以前分家,要分家,就不孝,甚至可判死刑!(甚至劝别人分家的人都有罪!)

    但是,任何不合人情的规定,都抵挡不住时代的推演“大家庭”的美梦仍旧在继续解体中。先是在大家庭中,有小家庭各个独立,各自为政“同居异*,一门数灶”大家分开吃饭,然后就分开住了。父母大都跟着大哥,算是一家“三代同堂”其他便只有两代。自此以后“三代同堂”的,便已算是大家庭了。由于中国人以大家庭为一个理想,所以,因家而生亲属关系,也就特别累赘,这点就跟西方国家大不相同。在西方国家,对上一辈只有一种称呼的,在中国,却可分化为伯父、叔父、堂伯父、堂叔父、族伯父、族叔父、表伯、表叔、姑丈、母舅、姨丈等等十一个称呼;在同辈方面,也是一样,在西方国家只有一种称呼的,中国人却可分化为堂兄、堂弟、再从兄、再从弟、三从兄、三从弟、表兄、表弟、姨表兄、姨表弟、堂表兄、堂表弟、堂姐、堂妹、再从姐、再从妹、表姐、表妹、姨表姐、姨表妹。童表姐、堂表妹等等二十二个称呼。由此可见,中国的亲属关系多复杂!中国人喜欢称道的亲属关系是“九族”九族的关系是:

    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自己->子->孙->曾孙->玄孙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一个人并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他的家族;他不代表他自己,代表的也是他的家族。所以,当一个人犯了罪,惩罚的对象并不止于这个“罪人”自己,而要连累他的家。秦始皇帝时代就有“诛三族”的法律,要杀一个“罪人”的时候,他的父母一族、他自己和太太一族、他的儿女一族,都要杀得光光光。这种残忍而不人道的法律,一直流传着,甚至还变本加厉。隋朝时候,杨玄感造反失败,所受的惩罚,就是“诛九族”明朝方孝孺为了反对明成祖篡位,大骂成祖。成祖向他说:“你难道不怕杀九族吗?”方孝孺说:“就杀我十族,又怎么样!”成祖说:“就杀你十族!”于是,除了方孝孺的九族外,连他的学生,也当做一族被杀光了!_这就是由中国畸形的家族关系,演变出来的畸形法律和残忍事实。

    由于中国人的家族观念太强,它的流弊也就多得不得了,变成了中国进步的障碍。综合它的大缺点是:

    一、年轻一代没有自由。

    二、年轻一代容易养成倚赖心,缺少开创精神。

    三、男女不平等。

    四、婚姻不自由。

    五、容易伤感情,把八十岁到十八岁的女人,挤在一起,自然“妇姑(姑是婆婆)勃峪”、“妯娌不睦”、“姑嫂口角”、“兄弟阅墙”了。

    六、太重“家法”忽视法律。

    七、太重自己家族的利益,缺乏公益和爱国观念。

    中国家族的流弊,可真不少。家族观念走火入魔的时候,还要进一步“开词堂,执家法”包括依“族规”第几条第几款,应该打多少大板或别的。更超越前进的,是以族姓为单位,统统有奖。张献忠到四川,杀得兴起“百家姓”中个个遭殃,但对“张亚子庙”、“张桓侯(张飞)庙”因为同宗,一律优待;张献忠的老前辈黄巢更宽大,他在湖北,不但不杀姓黄的,甚至连带黄字的地方都一律放生,所以能留下许多“黄冈”人“黄陂”人给我们领教、给我们消受,这真所谓“盗亦有道”、“盗亦友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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