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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二十四、思绪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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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宝山翻阅的第二个案件是奸情杀人案。一个乡村的农民发现他的妻子和一个邻居的男人偷情,捉奸在床。这个农民十分气愤,就用杀猪刀捅死了奸夫,并且把妻子也通了几刀,这还算手下留情,妻子被送进医院抢救,保住了生命,但留下了终身残疾。那个农民在杀人后到公安机关自首。但他声称自己无罪,之所以杀那个奸夫,是因为奸夫该杀,偷了他的妻子。他还搬出了理论根据,中国名著水浒上的英雄杨雄、卢俊义、武松、就是这样处置奸夫*妇的。他是在效仿英雄,没有错误。更何况他还留下了妻子的性命,而且是效仿武英雄主动投案到县衙的。所以当法院判决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时候,他很不服气,上诉到了高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以乔宝山的意见,这个农民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社会垃圾,把强盗、罪犯当英雄模仿,肆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十分爱惜自己的生命,本来没有立即判处他死刑就是考虑到了他有自首情节,谁想这个人渣根本不认罪伏法,对自己的罪行毫无悔意,这种人留在监狱里才无益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呢!

    这几年,在他审理过的刑事案件中,奸情伤害、敲诈、杀人案件占总刑事案件的百分之四十。中国老百姓在两性关系和婚姻权利方面的认知水平彷佛仍停留在封建社会。一个青年小伙子因为一个美院的老师把他的女友当做模特画下了女友的裸体,便杀害了美术教师的全家四口人,在被警察抓走的时刻高呼“为民除害”。一个农民因为一个教师在酒后去他家看望了十年前的女友——他现在的妻子,就拿镰刀钩断了那教师的喉咙。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因为邻居的一个医生向自己的妻子发了一条暧昧的短信息就砍断了那个医生的双手并且把医生的双手扔到几十里以外的茅厕里。一个仅有十八岁的年轻小伙子,被一个四十多岁的妇人引诱,发生了性关系。那个妇人在事后要求这个小伙子与她长久保持性关系,并且威胁,否则就要把她们的奸情公布于众。那小伙子为了保住自己的所谓清白,竟然残忍地杀死了那个妇人。一个家资百万的离婚女人,被一个算命先生欺骗,误服了麻醉剂,在不省人事中**污。这个以算命为掩护的职业犯罪分子拍下了他和这个女人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并以此作要挟,要求那个富婆给他两套房子,否则就将*照片公布于众。那个富婆竟然为了遮掩所谓的‘丑事’答应了这个骗子和*犯的犯罪要求。只是再后来实在不堪忍受这个罪犯的不断提出的新的敲诈才报了案。多么荒唐而离奇的认知啊,自己被人奸污、受害竟然被自己当做丑事。为情凶杀、斗殴、残杀、害命的案件,在中国每几分钟就会发生一起。这大量的因情所困而发生的刑事案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却没有人去思考、追究,而只是头痛医痛、脚痛医脚,就事论事地抓、关、判、杀,似乎这是天经地义。奸情出人命,奸情出纷争,出祸端。但是,为什么会如此,没有人去认真探讨。乔宝山却对此做过苦苦的思索。中国人对待人像对待物品,缺乏人权的概念。中国人把婚姻做为完全占有某个心爱或中意、钟情之人的神丹妙药、与包治百病的神医配方。中国人因为没有人权概念,所以当他或她在和某个人缔结了婚姻之后,就认为她(他)已经有了对对方的所有的权利,他的财产、思想、感情、肉体、尤其是性器官应该完全彻底地归属与她(他)所有,她(他)是他的私人物品而不是一个人活生生,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他一旦和她缔结了婚姻,他(她)就不该有自己的思想、感情、爱与憎,喜欢与厌恶,也不该有人身的自由、自主权利。她对他的一切干涉和拥有、占据都是合法的,而他的任何独立和自由都是违法的,尤其是感情和生殖器。这种荒唐透顶,荒谬绝伦的认知竟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丈夫*妻子是行使权利,妻子接受他憎恨的丈夫的性凌辱是合理合情合法的,是天经地义,是法律赋予的物权。妻子爱上别人,移情别恋是罪恶的,不道德的,甚至是该死的。道德家这样认为,小说家这样认为,民众这样认为,法学家这样认为。但是人们从没有想过,人不是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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