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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章 侠or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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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着这个小书童的喃喃自语,张丹青的神色充满了震惊和犹豫,在自己的印象之中,这种十一二岁的年龄,本该是在父母羽翼之下享受家庭温馨的读书时代,本是应该在父母的膝下开始懒睡撒娇的年纪,可他的脸庞上却承载着这个年纪本不该有的冷漠与决绝,真一副视死如归的壮烈场面!就连张丹青看的也不由得微微敬佩之中又带着些许遗憾!

    是的,若真是因父母生死大仇而潜伏多年,并且以图报复,这绝对是让人敬佩的一种行为,即便这种行为不被推崇和提倡,但在大多数人的内心深处,为父母复仇,好像是一个男儿的血性所在,但凡能忍下如此滔天愁怨的,多半都是无情无义之人,正所谓仗义每多屠狗辈,负心多是读书人!这种血性的因子,在张丹青的印象之中,读书人还真的很少拥有,这样的大义也往往存在于草莽之中,也没有那样的生活和幼年环境才能孕育这样的人物。

    但从内心深处来讲,虽说对这种行为多有敬佩,丹青却不能光明正大的鼓励甚至提倡这种行为,毕竟为父复仇,终究是与礼法不合!

    检视历史可发现,“血亲复仇”在先秦非常盛行。就连当时的圣贤孔子也是非常推崇的,认为自己父母被人杀害而不报仇,是一种不孝的举动。

    自东汉以降,风气为之一变,血亲复仇开始向“刺死辱母父者”转变。

    到了汉章帝建初五年的时候,,《轻侮法》炮制出台,根据此法,为遵从孝道而从事血亲复仇活动,触犯刑律者,降罪一等处理。

    在法律的支持下,“刺死辱母者”阳球、董仲舒六世孙董暗,“刺死辱父者”魏汤,“为父复仇者”赵娥均得到了减刑乃至免罪,以及舆论的嘉奖。

    不少学者均指出,身为布衣的刘邦推翻秦朝建立汉朝,除了以轻徭役、薄赋税收买人心外,还需要解释高祖得天下的合理性。在制造政治神话的同时,两汉借助了儒家思想。

    孔子认为:“事行孝故可移于君,是以忠臣必求于孝子之门。”《变法与治吏:历史深处的风云人物》一书指出,两汉统治者正式看中了儒家所倡导的“孝”文化的这种特色——忠孝一体,移忠作孝,力主“以孝治天下”。他们的目的当然是想借此建立一种任何社会成员内从父母外从君主——也是全国民众家长——的道德人伦关系,从而确保君主的绝对权威,进而确保刘姓家族万世一系的天下。

    为了维护“孝治天下”,统治者以身作则,除西汉开国皇帝刘邦和东汉开国皇帝刘秀外,汉代皇帝都以“孝”为谥号。统治者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对不孝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一方面提倡孝道,褒奖孝悌,甚至出现鼓励复仇的《轻侮法》。

    名节之士的“轻生复仇”因与《春秋》“大复仇”的经义教条不想违背,又是对血伦常的壮烈捍卫和孝义品德的非常态演示,因此尽管它常常破坏国家的现行法律秩序,却得到统治者态度暧昧的宽假。

    这部法律在章帝死后即遭到废除,汉和帝执政时,尚书张敏先后两次上书批评这部法律,认为《轻侮法》的实施导致出现大量冤桉,因为很多人从这部法律中钻空子为自己开脱。不过汉朝统治着仍然为复仇留有余地,复仇也成为一种道德楷模而被效彷。到了东汉末年,因时世艰难,统治者更加强调忠君,导致士人对名节的追求,时有血亲复仇之事发生。

    及至唐朝,李世民的皇位经由玄武门之变得来,先是手足相残,继而逼父让位,“忠”“孝”都丧失了合法性。于是他转而打造自己的文治武功,无论是内政方面的贞观之治,还是“天可汗”式的赫赫武功,都有效增强了李世民的“合法性”。

    同样是为父亲报仇的徐元庆桉,因武则天想要网开一面引发朝臣抵制,最后由陈子昂创造性地解决了这一难题,他认为,既然徐元庆做好了“杀身成仁”的准备,不如干脆“正其刑”,既维护了国家律法,又成全其“德义”,执行后再“旌闾墓”,以彰其德。

    一百年后,李世民之事已被世人澹忘,此时唐朝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在执政者的需要下,“忠”、“孝”思想再次成为主流。

    名士柳宗元穿越时空去反驳陈子昂,他在《驳复仇议》中认为,陈子昂的意见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柳宗元还在这篇着名的奏议文中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

    唐宪宗年间,梁悦替父报仇杀死仇人秦杲一桉为情法之争划上句号。

    韩愈在《复仇状》中指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杀或赦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尚书省经过辩论,最终裁定梁悦为父报仇,投狱请罪,特敕免死,决杖一百,发配循州。

    从此形成桉例,为父报仇可免一死,不免于流放之刑,成为封建王朝通行的规则。

    在长达两千年的孝治天下中,即使到了民国时期,“为父复仇者”也得到了舆论的同情。1935年末,因“五省联帅”孙传芳早年违背不杀俘、不戮降的通例,斩决施从滨。施女施剑翘刺杀孙传芳后自首。

    在法庭上,施剑翘详细陈述了自己艰难的复仇历程,说道:“父亲如果战死在两军阵前,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他残杀俘虏,死后悬头,我才与他不共戴天。”施剑翘的陈述以及律师的辩护感动了法官和在场的旁听者,1936年2月,河北省高等法院最后判其有期徒刑七年,11个月后又遇特赦。

    可以说,中国虽然经历了五四运动等破除封建思想的文化运动,但儒家所构筑的忠、孝思想一直深植于中国人的思维中。

    也就是说在古代为父母复仇,最开始是呈现鼓励的态度,到了唐朝以后,便开始对这种行为抱着抵制而且反对的态度,但为父报仇一般来说都是事出有因,所以执法者往往也会考虑到实际情况,对犯罪人多有怜悯,并对详细定责以及判刑的时候,往往会罪减一等,一般施以流放,或者是徒刑!并不会一刀切的直接砍了了事。这也算得上是古代司法的一种人性化的最佳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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