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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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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车赶到市区法院的时候,离开庭时间还有一分钟,够安奕鸣调整好气息和情绪来应对今天这场颇具难度的庭审,这场目前到为止连肇事方是谁都无法确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因为是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只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在一间并不大的审判庭进行,原告席上是安奕鸣和受害人的儿子钱毅,被告席上有肇事司机王军、肇事司机的代理律师、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旁听席空空如也,一个人都没有。

    法官是个中年男人,略有些谢顶,眼睛虽小倒透着一股子精明,据说是某法学名校的博士研究生,理论基础扎实。安奕鸣在心里下了判断,如果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这人很难被说服。

    庭审就好像是高手过招,气势很重要。于此,安奕鸣一向都很注意,所以他从不着便装出庭。他身高一百八十六,常年健身更有副好体魄,能把一身定制西装撑得很漂亮整齐,辅以短发、黝黑皮肤和冷峻面孔的组合,总能在未开口前就向对方输出不好惹的信号。

    一般而言,法院不会对诉讼参加人有着装上的要求,对方律师显然也没想到法庭里除了着法袍的法官外,还有个西装革履的安奕鸣,甚至领带都安分地贴在胸前,透着那么几分向法官示好的乖巧,而他只穿了件简单的polo衫,即便是熨烫过的,却总归不及西装的整齐严谨。

    未开口前的暗中角力,安奕鸣胜!

    常规的陈诉诉讼请求、发表辩论意见、交换证据、发表质证观点都只是试探,通常也很难试探出什么所以然来,谢顶法官貌似专心的主持着庭审,却微微有些走神,盯着面前的卷宗一直没有抬头。

    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

    安奕鸣咳嗽一声,开口说:“首先原告想重复一下交警已经认定的基本事实——受害人在东城贯通东西的主干道,临海路29路车的车站处,被一辆蓝色货车撞倒,以致重伤不治而亡,事故后肇事方逃逸。虽然事故地点并没有监控设备,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事故发生的整个经过,但是原告认为既然本案是民事案件,就不可能追求证据收集的全面性,而应当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

    自安奕鸣接手这起案件,他就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缺乏直接证据,甚至间接证据也是零零散散,也只能从这个角度来说服法官,也就是让法官在心理上“偏向”原告。

    “一、车辆形态的无限接近。本案共有三名证人,两名正在等公交车、一名是复习考试的学生,而且这名学生站在自家阳台上,目睹了整个事故的发生,也是他报的警。这三名证人均称死者是被一辆蓝色的中型货车刮倒,即使证人没看清车牌号,但符合证人描述外形状况的车在海城只有10辆,王军的车就是其中一辆。同时根据证人的描述车后斗披有黑色蓬布,右侧刹车灯损坏,车头顶部有货架的细节,这些细节都具备唯一指向性,且均指向被告王军。”

    “二、时空上的无限接近。受害人被撞倒后,学生立刻报警,110报警系统的记录了准确的案发时间,十分钟后王军的车被距离案发现场10公里外,也就是临海路南侧的一条小路上的摄像头捕捉到,时间和距离都与肇事车吻合。”

    “三、其他可能性的排除。交警排查了案发现场附近所有的监控,除这一处之外,没有任何一处监控记录下同类型车辆进出的信息,也就是说案发现场附近符合证人描述特征的车辆只有王军的车。综合以上三点,我方认为将受害人刮倒的只能是被告的车。”

    王军想要说话,被他的律师拦了一下,律师调整了一下坐姿,这位中年律师,应该有大量的庭审经验,在安奕鸣陈述观点的时候,他只做简单记录,便开始有针对性的反驳。

    “我方在辩论是说得很清楚,这件事与王军无关,法庭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

    “第一、本案是侵权案件,按照侵权责任法和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也就是说原告方应当就侵权行为、侵权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二、原告律师一再表示出现在现场的和现场附近的车辆就是我当事人王军的车,但是原告律师提交法庭的监控截图中车牌号码模糊不清,完全判断不出这辆车就是我当事人的车,退一步讲,就算出现在距离案发现场10公里外的这辆车就是我当事人的车辆,就能得出我当事人车辆在现场出现的结论吗?据我所知,事故现场道路纵横,街道众多,小路、岔路更是数也数不清,任何一条路都有可能是肇事车进出现场的通道,原告律师从何得知肯定是走得这条有监控的小路呢?”

    “第三、假设,我方只是假设原告律师所属全都是事实,也只能证明这辆车是肇事车,却不能证明我当事人王军就是肇事人,我当事人可以把车子借给他人使用、可以把车子出租给他人使用、还有可能被人抢走、盗窃等。”

    还真是人不可貌相,被告律师虽然语速不快,却切中要害一针见血,谢顶法官微微点头表示赞同,保险公司的律师更是乐得清闲地只说了句“完全同意王军代理律师的意见”。

    见法官没有制止的意思,安奕鸣又说:“民事案件是在分析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得出最合乎现实逻辑的结论,而不是通过特例改变常理,被告律师的说辞看似华丽有理,却是脱离现实的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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