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人同在的应许和祝福。《新约圣经》更启示我们,其实牛羊并不能真正赎罪,只是一个替代仪式。最终靠的是神的儿子基督耶稣上十字架,作为神特别预备的羔羊为我们赎罪。当然,我们要相信耶稣基督的神性,才能接受这样的赎罪。因为若是一个人替他人赎罪,这有限的人能赎多少罪呢?但具有完备的神性的基督耶稣却能为这个世界的所有愿意靠信心接受其救恩的人赎罪,并能赐这信靠的人永生。从科学上这是很容易理解的,无穷大加任何有限的(负)数,结果还是无穷大。赎罪是基督教核心教义之一,以后还会不断补充介绍。
刑事定罪要有明确证据《民数记》35:6节开始,介绍了逃城的设置和对杀人罪的细节区分。这经文一直延续到35:30节:无论谁故杀人(注解,故意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叫人死。古代刑侦能力不足,但民风相对淳朴,摩西律法又再三强调了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凭口供作为证据是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相对合理的。为了避免冤案,特地规定了不可以靠一个人的口供定罪的条例。现代社会因为有更高的刑侦手段,判决杀人罪要更加严谨。所以我们要顺从的,不再是这法律的具体条文,而是这段经文的精神。这精神是说,要有严谨的证据,才能决定一个人的生死。需要注意的是,摩西律法中没有任何条文提到了刑讯逼供的手段,这说明神对这种手段的厌恶。当然,人们会有疑问,那就是这样且不是断案效率低,容易放走罪犯吗?罪犯自身失去的,是与神的关系。犯罪者自己生命的失落,已经成为了他们的罪的最大的惩戒。我们也当相信神最终会审判他们。在这一前提下,针对社会和环境的局限性,人们应该抱着“避免冤屈好人”比“惩治罪犯”更重要的心态。
无证据时的决疑根据摩西律法的精神,无证据的时候,审判也无法强行对人定罪。但我们相信公义的神必然会有自己的处置。所以摩西律法对大多数罪,并没有给出推理定罪或决疑定罪之类的指导。现代人受各类侦探小说或相应的文化的影响,将推理判案推崇到了一个很高的地位。实际情况却是,现实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全承认这些东西。因为推理定罪的漏洞可能很多,冤屈好人的可能也实在太大。据我所知,美国法律主要靠的,还是证据定罪。我自己当过一次陪审员。法官要求陪审团检查和断定证据的真实性,并要求用“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终决定定罪成立与否。“合理怀疑”的意思是,在合理的基础上,假设被告是无辜的,检验(怀疑)检方提出的证据。若怀疑成立,则证据无效,若怀疑不成立,则证据有效。法官会再三强调要“合理怀疑”,因为人若要钻牛角尖质疑一些证据,任何证据都能被推翻。《民数记》5:11-31节中,作为唯一的特例,神提供了对当证据不足时,“丈夫怀疑妻子不忠”这种案例的指导。这段指导的前提,其实由经文生动地表现出来了,那就是被怀疑的妻子要在神的面前饮用被诅咒的苦水。其实这正是被怀疑的妻子面临的艰难处境,若她真的有奸情,她自己已经在饮被诅咒的苦水。若没有,丈夫无端的怀疑也是苦水。神是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出于特别的怜悯,才给出了一种决疑的方法的。经文中提到的方法很像现代的心理效应,大意是说妻子必须在神面前饮用这水,并发誓说若是有罪的,就当受诅咒发生病变。但学者根据经文解释说,神会用超自然的手段介入这样的决疑,使得没有淫行的妻子不至于被冤屈,而且还会格外健康,怀孕生子。
既然我们多次提到证据,很多读者朋友就会关心《摩西五经》的作者,是否是像经文中宣称的,是摩西本人。当然,我们都承认其中关于摩西去世后的几段经文,是他人写作的,这种文学作品中,由后人整理修订的现象是很常见的。《圣经》的整理修订过程非常严谨,一般不会过多地添枝加叶。我们也提到了约瑟在埃及的经历,与埃及考古发现的特殊社会现象符合。摩西五经中,犹太人的领导结构是军事行政长官加大祭司的结构,这种结构类似埃及社会结构,后面进入《迦南地》的约书亚记也是如此。但再后来的《示师记》却有了明显的改变,基本上是大祭司兼氏族首领制度,这更符合迦南地的当地习俗,直到后来周遭的国家普遍转变为王权制度,以色列人才开始类似的转变。这些一来都是与历史相符合的,二来需要时代相同的人作记录,才能如此准确细腻。还有人怀疑旧约时期的作品与类似时期的作品相比,文字内容更丰富,认为这样的年代有这样的作品的可能性很低。我们知道,儒家收集的基本著作四书五经中,现代认可的,诗经写作于公元前11到前7世纪,据说书经中最早的文献出现于公元前14世纪,接近于摩西出埃及对应的年代。一些历史知识告诉我们,埃及的文字出现于公元前30世纪到前25世纪左右,巴比伦文化中的汉谟拉比法典出现于公元前18世纪左右,假设这些是真实的,那么当时生活在迦南地的犹太人,位置处于这两个文化之间,在公元前15世纪以后写下各样生动的经文,应该是很正常的。况且这些作品还会自然地受《摩西五经》的影响。至于《摩西五经》的文学成就,一来要取决于摩西的埃及王子身份,一个被收养的埃及王子,在王室中受歧视是很常见的,这种歧视反而会激起他的发奋和努力。另外一方面,他的亲身母亲却以乳母的身份在陪伴他,会随时将爱和引导浇灌给他。所以他自身具有超越当时人的文化潜质,也是很正常的。更何况他还是在被神所用,受神的启示写下《摩西五经》呢?就现代社会来看,犹太人爱因斯坦取得的科学成就,也是同时代的人完全无可比拟的。可以作为旁证。
如果我们愿意承认《圣经》是神的启示的话,这样的文学成就也是很自然的,因为我们当相信神的能力。不过,神并非做任何事情都靠超自然的能力。文学作品本身的形成,在生产力低下的古代,要靠相当的社会资源支撑,才能保证写作者的生存,取得书写材料以及了解社会生活。中国古代的历史记载,集中于帝王将相,这与资源在他们手中有关。如著名的《史记》,其中各样传记的对应人物,都必须有侯爵以上的爵位,唯一例外的是当时征服外族的李广将军。埃及的考古中,大多数的文字内容来源于对法老的墓葬的研究。当时埃及人的宗教很杂乱,搞多神崇拜,所以资源被自然地稀释了,也就很难留下像样的文字作品。但以色列人崇拜的是唯一的真神,耶和华神是以色列整个民族的神。整个民族的资源集中起来,写作和传扬《圣经》,自然能够留下超越于当时文学能力的作品。我的这个推论,在《利未记》中再次被证实,因为经文中花了大量的篇幅,详细地记载了各样的敬拜用品的制作要求。这在古文献中是罕见的,正因为如此,就成了以色列人敬拜独一真神的一个强烈的证据。
关注穷苦人的需要《申命记》15:1-2 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豁免的定例乃是这样:凡债主要把借给邻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因为耶和华的豁免年已经宣告了。这段经文也可以在属灵上理解为宽恕他人的罪。当然,这不是说我们要死板地用这样的条文来解决一切财务问题。这里说的,是针对没有偿还能力的穷人,不要用债务困住他们,而要将债务豁免了,给他们期望和机会。当时并没有慈善事业这样的词汇,也可以将此看作鼓励慈善事业。接下来的经文,《申命记》15:7-10节解释得就更清楚了:在耶和华神所赐你的地上,无论哪一座城里,你弟兄中若有一个穷人,你不可忍着心、袖着手,不帮助你穷乏的弟兄;总要向他松开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给他,补他的不足。你要谨慎,不可心里起恶念,说:“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恶眼看你穷乏的弟兄,什么都不给他,以至于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就归于你了。你总要给他,给他的时候,心里不可愁烦,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在你这一切所行的,并你手你所办的事上赐福与你。其他类似的关心妇孺的经文,为穷人的生存留下空间的经文也很多。比较有名的经文是收割时,田角落不可以收割干净,要留给穷人。穷人也可以在田角摘麦子,但不可以用刀(快速地)割麦子。还有经文规定了当穷人用最后的衣物作当头(也有完全放下尊严的意思)借贷时,要及时将衣物归还穷人(也有不要因此用嘲弄等方式损害穷人的尊严的属灵含义)。
对强暴进行了明确定义以保护妇女《申命记》22:25-27 若有男子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注解,古时没有强奸一类用词),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那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相比起来,中国古时的教训是简单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将“贞洁”当成了妇女的一种约束,而完全忽略了妇女无能力反抗的情形。而且最虚伪的做法,是在具体实践中鼓励甚至逼迫妇女在这种被动失去“贞操”后自杀,来体现一种所谓的“贞烈”。当然,《申命记》22:28-29节所说的,现代若照条文执行就显得有点荒谬了:若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注解,这里没有用强行一词,更像纠缠不休的行为),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在当时,这样的经文是出于神对人性软弱造成犯罪,又没有导致特别严重的后果的一种怜悯。我们可以想像,当时的民俗会认为已经许配的女子被奸污是对被许配的男方的一种很大的侮辱,也不愿意娶非处女的女子。这样的经文要结合当时的民俗来理解,并体会神在具体的环境中,尽量怜悯人的心思意念。另外,我们也要相信神喜悦人婚前纯洁。但当人在各样的情形下被动地失去了这种完美时,神因为怜悯的心肠,愿意给人正确的审判、保护,给人出路。《申命记》22:22-24节也强调了对于破坏婚姻的通奸一类的罪,要男女同罪。其他古代文明的法典或社会实践中,往往是只治女方的罪。
中产阶级所受的祝福在那个时代,并没有中产阶级这样的词汇。但读了摩西律法后品味一下,就能发现神祝福的重心在中产阶级。一般情形下,从富有到贫穷,社会的阶级状态像一个三角形。不懂几何的人,看的是三角形的顶点,搞财富和权力崇拜。懂得几何学(或者说社会科学)的,看的是三角形的重心。这三角形的重心就是中产阶级。摩西律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人自由的保护(希伯来人为奴只能七年,之后要多给财产让他自立),对安息日和各样节日的规定,对生命安全保护(关于不可杀人的诫命和惩治条例),土地保护(限制土地转让,制定各类私有土地继承权,规定土地不可永卖,最终还要归回家族等),财产保护(不可偷盗的诫命,财产纠纷的各样法律,买卖要用公平的秤的条例),婚姻保护以及其他各样法律的保护。这些各样的律法条例都体现了对中产阶级的祝福。我们要注意神并不以穷人为无罪。实际上,一个较公平的社会下,穷人往往都是有罪,甚至可能是罪较深的。但神却要怜悯穷人。《新约圣经》更启示我们,其实按神的标准,“世人都犯了罪,亏欠了神的荣耀。”,但基督耶稣却愿意上十字架牺牲并为我们赎罪,这就真实地体现了神的爱。所以人有罪绝不能成为我们恨恶他人,不怜悯他人,不去帮助和爱他人的借口。摩西律法也记录了最早的动物保护、环境保护、建筑规定的条文,如捕获鸟时放母取雏,攻城时不能滥伐树木,建房屋时四周要有围栏等。
中产阶级有一定的教育基础,更能够消化一些属灵类的经文。比方说,经文说不可同时用牛和驴犁地。其实这是说牛和驴都很倔犟,若同时使用,主人用一种方法管了牛,驴就会用另外一种方法反对,若管了驴,牛也会反对。所以我们可以在家庭分工,工作环境的安排等学习这样的精神,避免冲突性的人事安排。在难以避免的情形下,也要安排一些人做调和的角色。若实在无法安排,就自己主动做这调和的角色好了。又如经文说一般情形下牛触死人(古时常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概率较高,类似于现代的交通事故),主人并无直接的罪。但若是这牛常常触人,有人向主人举报了,主人却不管将牛看管好,主人就有罪了。从属灵层面理解,对于教会中出了败类。若教会不迅速地澄清教义,将败类的行为与教会分别开来,教会就有罪了。家庭和工作环境内,也可以引用这样的属灵含义,而不是为家庭成员或公司个别员工护短。
对王权的约束摩西律法中,根据当时的条件,设立了代表神权的祭司制度和代表行政的审判官制度,并规定了祭司制度对审判官制度的制约。在后来数百年的士师时代,一般都由大祭司担任最高审判官。我自己粗浅的解读,限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经文并没有明确要求祭司和审判官由不同的人担当,只是明确地规定了二者职责上的区分。也就是说,如果社会收入允许,应该是鼓励分权制约,以避免腐化的。《申命记》17:14-20节讲述了以色列人会效法周遭的国家,立王为最高行政长官。这段经文,可能是后人在进入王权时代补充的,也可能是当时周遭民族很多,已经有民族在试行王权,而《申命记》则进行了预言。由于《申命记》是旧约时代宗教实践中最频繁地使用的经文,有点相当于我们现代的具体法律版本,我个人觉得,后人修改的可能性较大。其他经文也的确没有这样的内容。其实整个摩西五经中,后人修改可能性最大的,也就是最后一本《申命记》,关于摩西去世的经文,也只在《申命记》中出现过。也可以想象,在古代传抄最多的,也是《申命记》。
经文制定了立王的一些约束性条例,这样的条例在欧洲的中世纪也在同样遵循。第一是王权必须经过神权的同意;第二是王不可为自己增添马匹,多列嫔妃(中世纪基督教规定,国王也要遵循一夫一妻制),多积财富;第三是不可使百姓再回埃及去,从属灵上说,就是不可以再使得百姓受奴役;第四条是王也必须熟悉律法,并遵循律法。王权本身受法律的限制,这在古代文明中是独一无二的;在中世纪,这个规定对欧洲社会的文明也有极大的帮助。
摩西律法所体现的精神中最重要的精神,则是基督耶稣在《马可福音》12:29-30节做的一个总结。(当时有个文士问耶稣“诫命中哪是第一要紧的呢?”)耶稣回答说:“第一要紧的就是说:‘以色列啊,你要听,我们的神是独一的主。你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说:“要爱人如己”。学者指出,这两段经文,分别来自于《申命记》第6:4-5节,以及《利未记》19:18节。我们也可以从摩西自身的经历体会这两段经文。摩西流落旷野,自身也是一个杀人犯,年近八十的时候大概既感到生命的失落,也在寻求神,希望得到神的救赎。然而神并没有只是简单地救了他,而是在他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耶和华神,奉神为主的基础上,让他去爱那些在罪中的以色列人。并通过他的做工,将以色列人拯救出为奴的埃及地,并为以色列人留下了一直保护着他们,祝福着他们的摩西律法。
《出埃及记》2:11-14节有这样一个记载:(摩西被埃及公主领养后)后来摩西长大,他出到他弟兄那里,看他们的重担,见一个埃及人打希伯来人的一个弟兄。他左右观看,见没有人,就把埃及人打死了,藏在沙土里。第二天他出去,见有两个希伯来人争斗,就对那欺负人的说:“你为什么打你同族的人呢?”(注解:希伯来人在埃及地被奴役的经历除外,这个世界的实际生活中,来自同族的欺负和奴役往往大于来自异族的)那人说:“谁立你做我们的首领和审判官呢?难道你要杀我,像杀那埃及人么?”摩西便惧怕,说:“这事必是被人知道了。”
神其实一直在关注这世上的一切事情。在尊重人的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神往往用一些人的质疑作为祂进一步启示的触媒。最终,神立了摩西做以色列人的首领和审判官,并启示了摩西律法,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领导以色列人,并在今日依旧影响着我们现代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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