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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丢失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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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爆破材料的发放数量严格按领料单上进行发放。

    第二条 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破材料的发放量与贮存量,发现收发数量不符时,迅速查明原因。

    第三条 在运送过程中丢失,全体运送人员立即报告保卫科,配合调查,由保卫科立即追查所丢数量、地点进行人员排查,并报告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察。

    第四条 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情况,放炮员立即电话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汇报保卫科,立即到外面井口检身房,严查出井人

    员,对每位出井人员进行检身。

    第五条 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时,放炮员除通知调度室外,立即汇报队长和带班长,由队长和带班长立即停止生产。严禁人员出入本作业场所,检身该巷所有人员后,对该作业场所不留死角地进行检查。

    第六条 放炮员必须保管好钥匙,发现丢失,必须立即向调度室、队长、带班长汇报。

    第七条 爆破材料丢失,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汇报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第八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配合对爆破材料丢失时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 对丢失爆破材料责任人不论其数量多少,除公安机关论情节处理外,我矿罚款1000元,并对其队组罚款10000元,队

    长分管领导各罚款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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