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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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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件。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五)申请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

    (一)申请入境居留的;

    (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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