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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教学质量内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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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核心课程的基本情况、本专业所取得的成绩或成果、本专业还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分析和进一步提高质量的改进措施(基本文本格式见附件)。

    第六章专业质量审查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专业质量审查分为常规定期审查和专项审查。常规专业质量审查是在每个教学年度结束时进行的质量审查,专项质量审查时根据学校建设和专业建设发展需要,而专门组织的对专业质量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凡是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在每个学年结束时,学校各个专业负责人(基础课科目课程负责人)在学期结束半个月内向学院质量管理处提交经过院部负责人审核的专业质量审查报告,新开办专业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没有明确专业负责人的专业,由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负责撰写和提交专业质量审查报告。院部专业质量审查报告应该建立在主干课程质量分析报告基础之上。学校所开设的各门科目课程,在教学结束时,课程教学的负责人要向专业负责人提供课程质量报告,

    第二十三条凡是在学校举办的各类学历教育、以学校名义参与举办的学历教育、以学校名义开办的各种培训班,在学年度结束或者培训班结束半个月内,举办单位必须向学校质量管理处提交质量报告。

    第二十四条质量管理行政部门在收到专业质量审查报告后,结合平时质量管理和质量调查、质量评价所取得的信息,对各个专业的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评审,必要时召开专门的质量评审会议,形成评审意见,并就学校整体教学质量形成质量报告。

    第二十五条质量管理行政部门将院部的质量审查报告,并附质量管理评审意见等资料一并报学院主要领导。

    第二十六条学校主要领导组织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就专业质量问题提出基本的工作思路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专业的专项质量审查根据具体的任务要求确定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院部内部质量审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专业质量的不断提高,院部内部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院部内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必须明确课程负责人(多人共同完成一门课程教学的,院部要明确一人为课程质量负责人),重要的教学活动(如学生的实习实训)必须有专门的质量责任人。课程负责人对专业负责人负责,并组织和管理本门课程的教学。

    第三十条在院部常规教学工作程序基础上,课程负责人必须在开学前向专业负责人提供课程实施计划,课程结束时任课教师必须在试卷分析等质量信息的基础上提交本课程的质量分析报告,并由本门科目课程的负责人汇总为本门科目课程的质量报告,提交给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学生的实习实训等重大的教学活动,由具体的管理人员向专业负责人提供质量报告和相关数据。学生毕业实习由专业负责人负责质量报告。

    第三十二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状况时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班级辅导员要结合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情况,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操行考评情况向专业负责人提交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状况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以课程质量评审为基础,建立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的制度和程序。教师的教学质量对主要通过其担任的课程质量及其报告和测评等数据来确定。

    第八章专业审查信息的反馈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专业质量审查以专业自审为主,质量管理部门评审和其他评审为辅,通过审查,发现问题,促进专业质量不断提高。各院部和专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质量评审工作,要及时地、经常地收集专业质量信息,及时听取各个方面的质量反馈意见,不断改进质量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专业审查的多层次反馈意见渠道。在院部内部建立院部领导对专业负责人、科目课程负责人的质量管理信息反馈渠道,院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加强质量信息沟通,及时将各方面质量管理信息,通过口头、书面或会议等形式反馈给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学校质量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负责专业评审信息的处理,要在信息收集和评审的基础上,建立与院部及时沟通质量信息的渠道,将相关的质量信息及时向院部反馈。其中,带有普遍性的或者比较突出的质量问题,质量管理行政部门将以书面的形式或者通报的形式反馈。院部要根据质量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的质量管理反馈意见及时采取质量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学院主要负责人要听取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关于教学质量方面的信息和意见,并形成对学校各个专业的基本评价意见。学校对专业的审查评价意见,即是对各个专业质量管理的反馈意见,也是对各个专业负责人进行奖惩的依据,同时还是学校专业建设决策、教育资源分配、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xx年7月11日颁布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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