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参事工作的领导,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参事工作机构和参事工作联络员做好参事工作。
第四条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和参事工作联络员的工作。
第五条参事实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六条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聘任参事应当注重整体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优化、完善,以适应政府参事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参事除应当符合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有较强的综合研究和政策咨询能力;
(二)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政建议或的撰写;
(三)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第八条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或者由参事工作机构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参事人选;
(二)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参事工作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九条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续聘。
第十条参事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参事工作机构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参事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参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辞聘: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一年中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参事工作机构组织的重大活动的。
第十二条参事受聘、续聘、解聘和辞聘后,参事工作机构应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参与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督促办理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讨论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六)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或者列席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个参政咨询课题组的专题调研;
(七)根据邀请列席本级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就当地经济社会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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