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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故处罚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解除劳合同处理。
1)。事故处罚规定:
(1)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给予负有
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当班班组长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长
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队长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分管科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分
管矿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矿长、安全副矿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2)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或解除
处分;给予负有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留用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队
长,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长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队长,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科长行政撤职
或免职处理;给予业务保安科室的分管副科长、科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矿长行政降级或免职处理;给予矿长、
安监站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
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3)矿井发生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处理。
(4)矿井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企业罚款500~8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
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800~1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罚款1000~1500元,给予当班
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5)矿井发生一起重伤2人次或年度内分管专业累计发生2人次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000
~15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1500~xx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
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矿井发生一起重伤3人次及以上年度内累计发生3人次以上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500
~xx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xx~3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
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7)矿井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500~xx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
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xx~3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当班
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8)矿井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000~15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
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1500~xx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
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
(9)矿井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500~8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
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800~1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企业罚款1000~1500元;给
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10)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
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到撤职处分。
(11)在本年度内发生两起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矿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副矿长行政记过处分。
2)。相关处罚规定:
(1)事故调查提供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煤矿安监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2)凡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汇报,拖延8h以上、
12h以上、24h以上者,给予事故单位经济处罚10000元、xx0元、50000元。
(3)事故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并处党内处分。
5。以上处罚由煤矿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涉及到处罚煤矿的由集团公司进行处罚,罚款纳入煤矿安全奖励基金和集团公司安全奖
励基金。
6。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章 安全基建问责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基建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矿安全施工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
致影响、贻误安全基建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施工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
负责人采取问责措施。
1。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安全基建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
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3。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4。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矿井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6)越层越界开采;
(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9)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1)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12)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
(13)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4)上级或各级地方安全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集团公司及以上安全部门界定确认的。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部门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
(2)在施工经营区域内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矿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3)存在煤业公司检查中查出,本矿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矿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5)未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部门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6.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生产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
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
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7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1)矿井发生一次死亡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相关程序追究处理。
(2)发生非死亡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安监站进行事故责任人约谈。内容包括: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html><bodyid='fan'><divid='classnavi'class='innerdiv'><divid='classnavitxt'><a'diyifan/fa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