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局统计工作,强化统计职能,发挥统计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立足现有条件,切实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计算和输出处理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各自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及归档制度,为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奠定基础。
三、各单位要有明确的统计工作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局相关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执行和落实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承担的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报表的催报、送审和报送工作。
(三)在工作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四)熟悉统计分类、指标含意、计算方法、统计编码,负责对本人承担统计工作的咨询、指导。
(五)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提供有决策依据的统计资料。
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分析任务,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五、凡属上级下达的临时性统计任务,由对口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和统一标准,按时、按质搜集和整理、提供本单位基础数据。
六、本着减轻基层负担、减少工作环节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机关科室能够独立完成的统计任务,不再安排基层;通过电话能够了解的数据和情况,不再使用网络;通过网络可以上报下达的数据,不再使用纸张。
七、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方能上报。未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办公室不得加盖印章。
八、对经主管领导核准的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如果发现错报、误报,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和统计人员进行核实订正。
九、各单位要积极开展统计资料分析利用工作。
十、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
十一、统计工作受到上级表扬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受到批评的,在年度公务员考核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