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负担,唯使用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2。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之机车赔偿,并使用到原车为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十四条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车辆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系指公司的客、货车辆。
第三条本公司的车辆由管理部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保养。
第四条车辆应由专任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任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管理部保管,并负责一切违规费的缴纳及维修。
第六条各单位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附表3。5。3)一式二联,经单位主管核准后交管理部调派。无“派车单”者,守卫得禁止出车。
第七条“派车单”应详填用途及装载品名、数量,但可以用“出货清单”代替。守卫人员应就单载品名、数量、规格与实际数相核对,若有不符,应即报请管理部处理。
第八条车辆进出厂应将“派车单”第一联交守卫签注时间,并得接受守卫查点车上装载物品,合于第十一条的非公用派车,并需加注里程数。守卫于翌日将所有派车单转交管理部查核。
第九条无“派车单”擅自出车,或不接受守卫人员查点载货者,应予惩处。
第十条各单位派车交货、洽公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
(二)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三)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四)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五)车辆抵达厂商时,除妥善停置车辆外,应将“出货清单”交厂商点收,并将签认的单据妥为保管,于返厂时交有关单位处理。取货时应详细清点数量、规格后,方得签收。
第十一条司机根据“派车单”的资料于每日填报“行车日报表”呈主管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
第十二条“行车纪录表”(附表3。5。4)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数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汽油费。
第十三条例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应呈请管理部经理核准后始准调派。
第十四条经呈准的非公用派车,应负担使用里程3/公里的油资,由申请人于派车翌日连同行车执照、车钥匙一并缴交管理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