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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对苦恋的情侣送上婚姻的圣坛。
四、侦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员不可摇身变为凶手。
如此等于拿一分钱铜板,说它是五元金币一样,这是不实的陈述。
五、控告凶手,必须通过逻辑推理,不可假借意外。
巧合或没有合理动机的嫌疑犯自白。
以后者的方式破案,无疑是故意驱使读者到一个不可能找到答案之处搜寻,等读者失败回来之后,才告诉他们答案从头到尾在你口袋之中。
这样的作者,不会比一个笑匠好到哪儿去。
六、推理小说必须有侦探,侦探不侦查案情就不能称之为侦探。
侦探的任务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线索,再根据这些线索找出那个故事一开始时就犯下恶行的人。
如果侦探不能经由线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终结论,那就如同偷看算术课书后才解答的小学生一样,不算真正解决了谜题。
七、推理小说中通常会出现尸体,尸体所显露的疑点愈多愈妙。
缺乏凶杀的犯罪太单薄,分量太不足了,为一桩如此平凡的犯罪写上三百页也未免太小题大做了。
毕竟,读者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必须获得回馈。
美国人本质上比较富于人性,因此,一桩凶狠的谋杀案会激起他们的报复之念和恐惧心理,他们希望杀人者受到法律制裁。
所以,当一个“恶毒”
的谋杀案发生时,再温厚的读者都会怀抱满腔正义热忱地来追捕凶手。
八、破案只能通过合乎自然的方法。
就推理小说而言,魔术、求神问卜、读心术、降灵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为禁忌。
一个根据理性创作的推理故事,读者才有公平的机会参与斗智,但若和神异的世界竞争,甚至济身四次元的形而上世界缉凶,读者等于在起跑点就注定输了。
九、侦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说,负责真正推理缉凶的主角,就像古希腊战争剧中的解围之神deusexmachina一样,是独一无二的。
为解决一个谜题而搬来三四名侦探,只会分散阅读的乐趣,打乱逻辑推理的脉络,更会不当地剥夺读者和侦探公平斗智的权益。
侦探人数超过一名,读者会弄不清谁才是他真正的竞争对手,这就像让一名读者单挑一支接力赛跑队伍一样。
十、凶手必须是小说中多少有点分量的角色才行。
也就是说,凶手必须是读者有兴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
如果小说进行到最后一章,才将罪名加在一个陌生人,或一个无足轻重的角色身上,那等于是作者自认无能,不配和读者斗智。
十一、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说管家、脚夫、侍者、管理员、厨师等等,不可被选为凶手。
因为这样的凶手太明显了,太容易被找出来,这样的处理实在无法令人满意,读者也会觉得浪费时间。
凶手必须是值得花时间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怀疑的那个。
要是凶手果真是某个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实在没必要把这种故事写成书,让世人铭记于心。
十二、就算是连续杀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
当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谋,但务必只让一人挑起全部的罪行责任,读者的所有怒火必须集中于单一的反派角色身上。
十三、推理小说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组织、帮会或黑手党之类的犯罪团体,否则作者等于在写冒险小说或间谍小说。
一件完美而悬疑的谋杀案,若被这么一大批人马搅和的话,那可就无可挽回地完蛋大吉了。
当然,推理小说中的凶手仍应该有他正当的逃命机会,但如果让整个庞大的秘密组织为他撑腰(如无所不有的藏匿地点或大批人马的保护),那显然又太过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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