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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企规家规通议
——洛邑张公与李生庭训问答录
第一章国法如天不可违
第一节法统渊源贯古今
周显德二年仲秋,洛邑城南李生名承业,新承父业开“李记漆器铺”
,因不解市易法,误售违禁纹饰漆器,遭市曹纠察。
惶恐间,往谒邻舍张公。
张公名维桢,曾为大理寺评事,致仕归里,素谙律例。
李生拜伏曰:“小子不敏,误触国法,今市曹欲罚没器物,何以自处?愿公垂教。”
张公抚须叹曰:“《尚书》云:‘天工,人其代之。
’国法者,代天牧民之则也。
自夏禹铸九鼎、商汤作《汤誓》,周公开《周礼》,秦汉定《九章律》,皆所以‘定分止争,禁暴止邪’。
汝知‘刑不上大夫’之误乎?《礼记》原句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非谓大夫不犯法,实言大夫当以礼自束,犯法则罪加一等。
今汝触市易法,当思‘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管子》语),岂容轻忽?”
第二节违律之祸昭前鉴
李生颤问:“国法威严,敢问往昔商贾违律,果有重惩乎?”
张公取《唐律疏议》残卷示之:“贞观年间,长安西市王翁卖胡药,误将‘硇砂’混入‘乳香’,致三人生疾。
按《唐律·杂律》‘造作器物不如法’条,杖一百,没其店铺。
又本朝建隆三年,开封府商胡张三,私贩铜钱出境,依《宋刑统·私铸钱》条,处斩刑,连坐三族。
此非虚言,汝观《史记·商君列传》,鞅立木南门,徙者予金,此示信于法;后鞅逃亡,客舍以‘无验不得止’拒之,此守法之报。
法如江河,顺之则安,逆之则覆。”
第三节遵法之利示来者
见李生面如死灰,张公和声道:“然‘法者,仁之至也’(《盐铁论》),遵法亦有其利。
本朝‘开宝商令’载:‘诸行铺如实纳税、不违市令者,许其子弟入太学。
’昔洛阳‘王记锦缎庄’,三代守法,其孙王拱辰得中状元。
汝今当速至市曹,具陈‘不知违禁,实非故意’,缴罚金、毁器物,再取《违禁物名录》熟读,此后依‘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礼记》)之规,器物刻名记年,可保无虞。”
第二章企规如舟济商海
第一节立规之本在合道
李生再问:“国法至高,然吾漆器铺当立何规?”
张公指庭中老槐曰:“树有枝干,商有规矩。
企规者,国法之枝叶也,当‘上合国法,下顺人情’。
昔范蠡治陶,立‘三廉五戒’:‘廉贾不欺童叟,戒囤货居奇’;白圭为商,定‘智仁勇强’四德:‘智足以权变,仁足以取予’(《史记·货殖列传》)。
汝可仿之,先立‘五不准’:不准售违禁物,不准短斤少两,不准以次充好,不准拖欠货款,不准欺瞒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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