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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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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草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发布明年3月起施行,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十类不动产纳入登记,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民政部等9部门信息共享。专家分析,不动产登记条例最大的作用在于实现统一登记,保护产权及交易安全,而并非意在反腐,所以不动产登记与反腐和房价下跌无直接关系。

    反腐只是从属功能,“以人查房”亦未完全实现

    中国政府网今日公布,国务院总理xx已签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正式向外公布,该条例在8月中旬征求意见时便广为关注,其中重要原因是,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专家表示,反腐只是不动产登记派生的从属性功能,不是主要功能,而且“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现在就谈条例对反腐的作用还为时尚早。

    参与制定该条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强调,不动产登记条例最大的作用是实现统一登记,保护产权及交易安全,而并非意在反腐。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摸清房产底数,为房产税、遗产税的开征奠定基础。”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比喻,“反腐是不动产登记派生的从属性功能,不是主要功能。就像菜刀能砍柴,但主要功能不是砍柴,而是切菜。可以偶尔去砍点别的东西,但老拿去砍,就把刀砍钝了,最后连菜都切不成了。”

    同时条例对“以人查房”的范围也做了严格限制。

    “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条例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并未明确界定“利害关系人”范围。且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因此“以人查房”仅仅实现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公开范围并未及社会所期。

    条例实施细则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是“因不动产交易、交换、赠与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程啸认为,相比国内,国外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界定范围较为宽泛,记者出于调查采访需求、学者出于学术研究需求,都可被界定为利害关系人。

    细则同时规定“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自然状况部分信息”。而所谓的“自然状况部分信息”,是指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等。

    对此,程啸认为,如果只是查询自然状况,对于查询者来说没有实质意义,至少要能够知道所有权人是谁以及有没有被查询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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