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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下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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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和现实选择,是作为现代法治文明国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的必要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分支系统,对于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监督行政权力行使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对于政府在重大决策和具体事务的运作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美国约有28000多名政府律师,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城市和县政府的各个层次上代表政府利益提供法律服务,新加坡约有200多名政府律师,香港特别行政区大约有450名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以美国为例具体来说,美国28000多名政府律师服务于司法部、移民局、卫生部、环境保护署、税务总署等部门。在拥有这么庞大政府律师队伍之外,在美国联邦政府中仍然有巨资聘请的私人律师,为其预防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服务。其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就是此类法律服务的最大发包人之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还为此建立了一套成熟和详尽的管理及控制法律服务外包的政策及程序(包括选任程序、工作评估、付费控制、公开原则等)。美国的政府法律顾问都具有非常高的法律地位,作为部门法律顾问最高首长的部门法律总顾问,是由美国总统直接提名并经美国参议院表决通过的。一般政府法律顾问直接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并对业务项目官员给予法律指导。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地位独立于所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受部门首长的领导,而是直接接受美国司法部的领导。

    我国内地的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起步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早在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遗憾的是,至今我们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仍没有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运作机制,多数是“顾而不问”、形同虚设。

    一、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缓慢且不均衡。根据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xx)统计,有23500多名律师在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这仅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十分之一,面对政府需解决的巨大数量的纠纷和案件,甚至有些是群体性事件、群众性械斗事件,数量便显得微乎其微,不足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无法有效的为政府行政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及专项法律论证和配合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同时,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就全国范围来看,这项制度在部分省区已经比较成熟,但在部分省区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甚至有些政府部门对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还有抵触情绪,认为是“自找麻烦”的做法,从而不接受律师介入政府工作,更有甚者,采取将本部门领导或政法单位领导聘请为法律顾问的方式,完成面子工程,但背离了设置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初衷,制约了政府法律工作的全面均衡发展。

    2、领导干部缺乏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能力,顾问制度流于形式。xx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是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主体,理应在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中发挥示范作用,但受中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难免会出现“重领导意志,轻法律规则”的现象,在法律框架下处理行政问题的思维欠缺,遇到问题总想着利用公权力发红头文件解决纠纷,有时使得自己“有理也变得没理”了,不能有效的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行政决策和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使该制度流于形式。为了迎合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号召,有的地方政府只是把法律顾问当做个形象工程,做个样子、作为摆设。实际行政决策不让法律顾问参与、过问,让顾问律师处于“顾而不问”的尴尬境地。在很多情况下,法律顾问充当了“消防员”的角色,出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访事件之后,才开始让顾问介入,成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与真正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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